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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沪崇文旅规〔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4-05 23:38:28 作者: e星体育官网地址 来源:e星平台网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关于加快崇明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崇委办〔2021〕47号)精神,促进崇明文化创意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区的文化创意类企业或园区,以及其他相关社会主体。

  1.鼓励文创产业基地、园区、楼宇和空间达标升级。经认定,获得国家级文创产业基地或文创园区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获得市级文创(示范)园区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获得区级文创园区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具有品牌、经验、资源的市场主体,利用工业生产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产证合法的存量物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所有人、不改变物业整体的结构的前提下,装修改建成为文化创意载体空间,经认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200万元。经认定,获得市级文创示范楼宇、示范空间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加大对优质文创项目的配套资金扶持。对获得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经市级验收通过,按市级政策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3.提升本土文创项目孵化力度。对在区内实施且通过区级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初审,但未获得市级认定支持的项目,参考市级文创项目评审标准,认定一批区级独立支持项目,经区级验收通过,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4.鼓励企业组织设计创新。鼓励企业参加“上海设计100+”评选,对入选“上海设计100+”的作品,给予每项作品最高2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在企业申报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资金时予以重点关注。

  5.支持电竞游戏产业发展。对新引进落户的电竞领军企业、电竞直播平台、游戏运营平台、赛事综合服务平台等,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300万元。支持游戏产品研制与发行,游戏产品实现跨地区、跨国发行的,依据市场影响力情况,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万元。

  6.加强非遗传承保护。对经认定的非遗产业基地、非遗精品工程及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研发及宣传推广费用总投入的50%,给予单个主体或项目一次性扶持最高50万元。

  7.支持落户大师(名家)工作室。对正常对外开放经营1年以上国家级影响力的大师(名家)工作室,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

  8.鼓励文创企业参加专业展会。对崇明文创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专业展览展会,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万元。

  9.支持崇明影视基地建设。对新建或改建的影视基地建设项目,经认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300万元。

  10.鼓励精品影视内容创作及播出。影视作品在央视、省级卫视等平台播出,经认定,给予主要出品方或发行方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影视作品在主流网络视频平台播出,且网络视听作品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主要出品方或发行方最高80 万元一次性奖励。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50%。

  11.鼓励优秀影视演艺作品参评专业荣誉。获得国内重要影视或演艺奖项的,经认定,给予主要出品方或项目企业最高2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国际重要电视节展中获奖的作品,经认定,给予主要出品方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其他具有行业影响力奖项的企业或个人,经认定,按照其所获奖金1: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或资质认证的影视演艺企业,经认定,每次给予最高3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支持文化类企业组织策划音乐及演艺类活动。对音乐及演艺类年度营收1亿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扶持。

  13.加大人才政策支持力度。对合乎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按照相关区级人才扶持政策予以扶持。

  14.鼓励文创企业吸纳就业。鼓励文创企业带动本区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合乎条件的,按照相关区级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给予扶持。

  15.支持文创企业市场化融资。对通过市区联动“批次担保”模式,从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心获得贷款担保的文创企业,给予保费全额补贴。

  (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支持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本支持政策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支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对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有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

  (六)本支持政策由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细则另行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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